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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行)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渝委发〔2003〕10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学习黔江农村卫生事业改革经验的通知》(渝办发〔2006〕277号)精神,进一步深化我区农村卫生改革,根据《重庆市关于推行农村公共卫生服务券制度的指导意见》,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双桥区推行农村公共卫生服务券制度实施方案(试行)。
一、推行农村公共卫生服务券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公共卫生服务券制度是将政府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投入,以公共服务券的形式发放到服务对象手中,预防保健机构通过向服务对象提供免费公共卫生服务回收服务券,再根据服务券回收数量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拨农村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实践证明,公共卫生服务券制度对强化公共卫生服务工作起到了很好的作用,它在保证供方公共卫生投入的基础上,将原来主要投入供方,改变为投向需方,加强了公共卫生服务工作,提高了卫生机构人员从事公共卫生工作的积极性,促进了公共卫生任务的有效落实。
推行公共卫生服务券制度是政府履行公共卫生服务职能、调整政府投入方向,探索政府购买公共卫生服务机制,提高政府资金使用效率的一项重大改革;是贯彻《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落实“预防为主”卫生工作方针,进一步深化农村卫生改革,保障农民健康的重要措施。
二、公共卫生服务券的享受对象和服务内容
(一)公共卫生服务券的享受对象:凡户口在我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符合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的农村孕产妇。
(二)公共卫生服务券的服务内容:农村孕产妇产前检查和产后访视:根据孕产妇保健的规范程序,为孕妇免费提供5次产前检查,为产妇免费提供3次产后访视。
三、公共卫生服务定点医疗机构
区人民医院、重汽职工医院、通桥镇卫生院
四、公共卫生服务券的发放程序
(一)公共卫生服务券的申报审核: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的农村孕产妇进行清理、造册,确定服务对象数量,并将首次登记造册情况于2007年7月31日前交区卫生局合管中心审定。以后每月20日前报区卫生局合管中心。(联系人:宋信会,联系电话:43333251)
(二)公共卫生服务券的制定与发放:公共卫生服务券由区卫生局合管中心按需印制,由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分发到服务对象手中。
造册阶段漏登的服务对象获知相关信息后,主动向所在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申领服务券,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按程序申报、审批并及时补发服务券。
公共卫生服务券发放过程中必须坚持收发分离的原则,公共卫生服务券的发放由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负责,回收由各定点医疗单位负责,医疗单位公共卫生服务人员不得参与公共卫生服务券的发放。
五、公共卫生服务券的使用
(一)公共卫生服务由各定点医疗单位提供,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和规范,在相应时间内提供相应的服务,并确保服务质量。
(二)享受公共卫生服务的对象可凭服务券带上身份证、合医证及计划生育证到区内任何定点医疗机构接受相应的服务。
(三)享受产后访视服务的对象,应由接产医疗机构按时上门提供服务。
(四)各定点医疗机构每提供1次服务收回1张服务券,没有服务券的不提供免费服务。
(五)孕产妇产前检查、产后访视服务券必须在相应时间内使用,过期一律作废。
六、做好公共卫生服务券的回收
各定点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服务一次收回一券”的原则,做好公共卫生服务券的回收工作。原则上每月统计一次公共卫生服务券的数量,并填写公共卫生服务券统计表与本周期公共卫生服务券工作情况报告一起报区合管中心。
七、公共卫生服务券的经费结算
区卫生局依据公共卫生服务券的回收数量和日常工作考核结果,结合服务对象的服务满意度,认真审定后报区财政局从新农合基金专户中直接拨付到定点医疗机构。
八、推行公共卫生服务券工作要求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医疗卫生单位要高度重视推行公共卫生服务券工作,广泛宣传,让广大农民群众主动参与,确保这项制度的顺利推进。区财政局要根据国家和市有关公共卫生服务资金筹集标准,保障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经费,并结合实际,逐步加大公共卫生服务投入,扩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内容。区卫生部门要做好公共卫生服务券的统计、回收和结算工作,要制定公共卫生服务券的考核管理办法并严格执行,加强监管,杜绝弄虚作假,将考核结果作为兑现公共卫生服务经费的重要依据。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做好服务对象的登记造册,切实承担起发放服务券工作,同时要协助区卫生局监督医疗机构的服务行为。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服务券相关工作规范和具体内容提供服务,不得简化服务程序和内容,确保公共卫生服务工作落到实处,为群众提供优质、便捷的公共卫生服务。
公共卫生服务券自2007年8月10日起正式推行,本方案由区卫生局负责解释。
附件:1.公共卫生服务券服务内容
2.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参合农村孕产妇登记花名册
主题词:卫生 合作医疗 服务券 通知
抄送: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
重庆市双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7月25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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