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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可享受哪些税收优惠
编辑: 黄歆纹    来源:   2008-01-30 14:51  

  国家发改委等12个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企业〔2007〕2797号),明确对中小企业进行技术创新给予了一系列激励的优惠政策,其中在税收方面主要有四方面的优惠。

  一是技术研发费税前扣除优惠扩大。为鼓励中小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它们技术开发费的税前扣除,按照《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年-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国发〔2006〕6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执行。即:其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企业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当年不足抵扣的部分,可在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结转抵扣,抵扣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二是进口设备免税。中小企业投资建设属于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其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以及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和配套件、备件,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的有关规定,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三是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可减免。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中小企业,可以按财税〔2006〕88号文件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即:自2006年1月1日起,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获利年度起2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免税期满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是职工培训费税前扣除比例提高。为鼓励中小企业加大职工岗位技能培训和技术人才培养,企业当年提取并实际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按财税〔2006〕88号文件执行。即:对企业当年提取并实际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在不超过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部分,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扣除比例由1.5%提高到2.5%。

  另外,发改企业〔2007〕2797号文件还规定,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等科技中介机构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提供孵化和公共技术服务。对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大学科技园的税收优惠政策,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服务机构为创业企业提供的创业辅导服务,各地应给予一定的支持。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免缴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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