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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投资,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加快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包括区内外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的所有投资。
第二章 财政支持
第三条 凡在我区兴办投资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的企业,经营期在十五年以上,从投资之日起,五年内给予相应所得税区、镇(街)级实得部分的财政支持。第六至第八年给予所得税区、镇(街)级实得部分50%的财政支持,三年内还可享受其他各税区、镇(街)级实得部分50%的财政支持。
第四条 在我区兴办的生产型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从投产之日起,四年内给予所得税区、镇(街)级实得部分的财政支持,第五至第七年给予所得税区、镇(街)级实得部分的50%的财政支持。其中,高新技术生产企业或产品,六年内给予所得税区、镇(街)级实得部分额度的财政支持,第七年至第十年给予所得税区、镇(街)级实得部分的50%的财政支持,三年内还可享受其他各税区、镇(街)级实得部分的50%的财政支持。入驻车城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的工业企业,从实现销售之日起,除享受以上所得税优惠政策外,前三年所缴增值税区、镇(街)级实得部分由财政分别按100%、50%、30%的比例,第四至第五年按20%的比例,营业税自实现销售之日起,第一至五年按区、镇(街)级实得部分50%的比例给予财政支持,支持企业扩大再生产。
第五条 在我区兴办商贸、金融、旅游、服务等第三产业企业(不含餐饮、娱乐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从营业之日起,三年内给予所得税区、镇(街)级实得部分的财政支持。第四年至第八年给予所得税区、镇(街)级实得部分的50%的财政支持,入驻车城工业园区的企业三年内还可享受其他各税区、镇(街)级实得部分50%的财政支持。
第六条 在我区从事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转让、技术承包等服务的独立核算事业单位、企业和个人,按所获得的收入缴纳的营业税区、镇(街)级实得部分额度和所得税额度八年内给予财政支持。
第七条 在我区兴办生产出口产品的企业,产品出口后,除按国家规定享受退税政策部分外,五年内还可享受区级财政所得部分100%的财政支持。
第八条 在我区从事农、林、牧、渔业开发及观光特色农业的投资业主,达到区级以上龙头企业和科技示范项目的在投资建设期内,区政府将用农业发展资金给予一定的基础设施建设补助,观光农业项目,可视项目规模的大小,给予进一步优惠,同时,在五年内按其所得税区、镇(街)级实得部分的50%给予财政支持。
第九条 在我区从事房地产开发(含单位开发、合伙开发,个体开发,农民进城购地开发)和兴办旅游企业,城市建设配套费按最低标准每平方米50元收取(旧城改造减半),其它基本建设规费按建设面积每平方米10元执行,税收按区级实得部分的60%给予财政支持,入驻车城园区的工业、仓储企业免缴城市建设配套费;对用水户每户用水的勘测费按零执行,城区用气户的上户、安装费、材料及计量表费(所有费用)按3000元内/户执行,车城园区用气户的上户安装费、材料及计量表费(所有费用)按2800元内/户执行。
第十条 在我区兴办教育、医疗卫生等公益事业的投资者,从投资之日起,八年内按其所缴税收区级实得部分的额度予以财政支持,免交城市建设配套费。
第十一条 凡兼并、购买区属企业的,除享受国家、市里有关优惠政策外,从正式兼并、购买之日起,按两年内其新增增值税、营业税的区、镇(街)级财政实得部分的额度,由区、镇(街)级财政支持其50%;两年内按企业上缴所得税区、镇(街)级财政实得部分的额度,由财政支持其100%。
第十二条 凡在我区工商部门注册,在外地经营的企业,其在我区交纳税收的,按其纳税的区财政实得部分,由区财政支持50%。
第十三条 以上区财政支持部分,根据区、镇、街分级负担原则执行。
第三章 土地政策
第十四条 投资者可以通过出让、租赁、合资、合作等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最高年限为:住宅用地70年,工业、公益事业、综合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期满后需继续使用的,经批准可以延长。第十五条 投资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可以兴办各类实体,发展政策允许的各种产业。在国有土地出让合同期限内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继承。
第十六条 在我区投资兴办各类企业,其各类建设项目所用土地的征地成本费可以分期交纳。
第十七条 投资者开发建设用地,其土地出让金,原则上按市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收取,可以分期付款。
第十八条 土地使用证的办理、落户园区内的工业企业按协议要求交纳50%的土地价款后,可办理土地使用证,在企业投产时缴清余额。
第十九条 在园区内兴办工业企业购买土地均实行成本价出让,从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一年内在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1000万元的工业项目,由区人民政府赠送5亩土地50年的使用权;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2000万元的工业项目,由区人民政府赠送10亩土地50年的使用权;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每增加200万,在赠送10亩土地50年的使用权基础上,增加1亩土地50年的使用权;企业建成投产后,由发计委和园区管委会牵头,组织审计、财政、物价、税务部门对资产投资额审核,确定后即由国土局发给载明取得方式为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第四章 注册登记及收费
第二十条 工商部门在登记注册中,放宽登记对象,放宽经营范围,放宽经营方式,放宽注册资金(公司除外)办照时间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 进一步简化行业许可证和专项审批手续。各类经济主体申请开业登记,除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和涉及人民身体健康、人身安全、国家垄断、专营的行业和商品必须实行专项许可证或专项审批在登记注册时作为前置条件外,其他行业和商品放开经营,先照后证。
第二十二条 进一步减少主管部门的审批文件。申请变更登记事项,除变更法定代表、经济性质、主管部门外,其他变更事项均直接向工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企业设立非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可直接向工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不需要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三条 提高办事效率。对来区投资者,无论是办企业还是搞项目,有关证照手续实行“一站式”办公或“代理式”办公,在投资者各类要件齐全的情况下,原则上在7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第二十四条 投资企业办理各种登记手续,区内有关单位和部门提供的服务性收费一律实行减半收取,其他有关规费一次性缴纳有困难的,可在企业投产后逐年补交。
第二十五条 外来投资者经区政府批准到我区投资新建专业市场的,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市场建成由投资者收取摊位费,对市场进行物业管理,由工商部门对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章 奖励规定
第二十六条 凡为我区引进纳税项目(产品)的中介人,次年按引进项目给本级财政所增收入的30%进行一次性奖励。凡为我区引进非纳税项目使用土地的,按土地出让金的5%奖励中介人(政府优惠部分视为收取),为车城园区引进工业企业的,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从投产之日起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一次性奖励给中介人(本区国家公务员和机关党员除外)。第二十七条 对引进资金的单位或个人。根据资金的使用期限,利率高低,在资金到位后,由用资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
(一)凡引进社会无偿资金用于我区教育、科技发展、基础设施建设等,按引资额的20%奖励有关单位和个人。
(二)凡向上级主管部门争取到的用于我区各项事业发展的无偿资金,按实际到位资金总额的5%奖励有关单位,奖金由该单位自行使用,其中奖金总额的30%奖励第一责任人,但上级常规性拨款,上级部门返还款,历年形成的补助基数、救灾款不计奖。
(三)引进无息和低息资金的,由受益单位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和使用年限与引资金的利息差额奖励引资者。(四)凡引进资金在我区企业参股或引进投资者兼并、收购我区企业的,按其实际参股或投资额计算,由出让方奖励中介人资金总额的1%。
(五)对辖区内各银行(信用社),年末时对区属企业贷款总额高于上一年度的,按新增贷款额度5‰,奖励该银行(信用社),其中奖金总额的40%,奖励领导集体。
第二十八条 凡为我区引进技术的中介人,按该技术采用后二年内增加的区、镇(街)级入库税金的10%一次性给予奖励。凡无偿为我区企业提供技术的科技人员,受益企业可在该技术采用后五年内每年给予该技术提供人当年实施该科技成果的年净收入20%的奖励。如已实行技术入股的,不适用本条。
凡向企业提供信息,进行咨询服务,提出书面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并取得明显经济效益的单位或个人,可按该企业或项目节约经费或当年新增区、镇(街)级入库税金的5%至10%一次性奖励(节约经费由企业或项目承建单位奖励)。
第二十九条 凡为企业引进资金、项目、技术的。由引荐人与企业协商,由企业根据本办法经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审核批准进行奖励。企业经批准发文进行公开奖励的,获奖人所得奖金视为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为鼓励我区企业上项目、上规模、上台阶、增效益,设突出贡献奖按以下办法并经财政、税务部门核实后奖励企业有功人员。
(一)凡辖区内企业区、镇(街)级实得税金增长额超过当年核定基数的,区政府按超过基数部分的10%奖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领导集体。
(二)享受财政支持的企业,可从财政支持额度中提10%奖励企业法定代表人。
(三)对重点增长企业,区政府将开展评比,给予一定奖励,同时企业年末可按本年度与上年度利润增长额度的5-10%奖励企业法人代表或企业领导集体。
(四)对重点增长企业的技术改造或贷款,经区政府批准,可给予一定的贴息。
第三十一条 计奖办法及奖金来源
(一)上述区镇(街)级入库税金基数核定的办法是:企业以前三年区、镇(街)级实得财力的平均数作基数加上当年财政预算增长比例的增加幅度为核定基数。
(二)奖金来源除有明确规定外,按现行财政体制分级负担。
(三)个体、私营企业的奖励,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如本办法比个体私营专项政策高,则按本办法执行,不重复计奖。
(四)如获奖企业享受了本办法明确的财政支持的,奖金在企业列支。
(五)引进资金、项目、技术在签订引进协议时,应同时签订引进人的奖励协议。
(六)本办法第二章所规定的经营期限和财政支持,对享受了优惠而未达到规定期限即撤走、分离、解散的企业,必须由相关部门负责在其资产中追回财政支持部分。
第六章 其它政策
第三十二条 对入住车城园区的企业业主配发客商证,企业业主和子女免费入户,子女入学、就业、参军享受双桥城区居民的同等待遇,不得另行收费。
第三十三条 对区属重点增长企业和车城园区的企业实行封闭式管理,一般性公务检查,重点增长企业需报经贸委批准,车城园区的企业需报管委会批准,对文化娱乐行业,由治安、消防部门定期检查,其它部门未经批准不得检查,否则由纪委、监察局按破坏双桥投资环境处理。
第三十四条 对车城园区企业实行缴费登记卡制度,收费单位向企业收费时,必须填写登记卡,不填写登记卡的,企业有权拒交,每年年终由物价部门收回登记卡,会同纪检、监察部门对企业收费情况进行核查,有“三乱”行为的,除追究当事人直接责任外,还要追究部门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相应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凡我区过去制定的外来投资优惠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本办法未涉及到的内容和特殊情况经区政府批准可“一事一议”、“特事特办”。如国家、市出台的政策优于本办法的,择优执行;周边区、县制定出台的政策优于本办法的,经区政府批准也可参照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并由区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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